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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材料徐僖奖奖励细则(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7-04-21 11:41:56  阅读次 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科技和教育工作者献身于高分子材料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和造就中国高分子材料领域优秀人才,促进我国高分子材料事业的发展,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特设立“高分子材料徐僖奖”(以下简称“徐僖奖”)。为了做好徐僖奖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徐僖奖授予在高分子材料领域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条  徐僖奖是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负责徐僖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经费来源

第五条  徐僖奖设以下奖项

(1)高分子材料徐僖奖(科学类),(以下简称“科学奖”)奖励1名。

(2)高分子材料徐僖奖(工程类),(以下简称“工程奖”)奖励1-2名。

(3)高分子材料徐僖奖(教育类),(以下简称“教育奖”)奖励1名。

徐僖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各奖项奖金每项8万元。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捐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专款专用。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科学奖”评审标准:在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中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能推动高分子材料学科的发展,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者领先,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

第八条  “工程奖”评审标准:在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和新技术开发、新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达到了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教育奖”评审标准:在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承担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师德高尚、教学卓越,能够把科研与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教学理念先进,方法科学,教学效果突出并得到学生、同行的高度认可。

第十条  以上各项奖励,若在当年度经专家评审未获通过,该奖项可空缺。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和评审

一、   候选人(个人/组织,下同)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采用推荐制,不采用本人申报制。

第十二条  候选人推荐方法

学会常务理事或著名专家学者(院士、长江学者、杰青、千人计划获得者)推荐,每两名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至少一位为非候选人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人需填写由学会提供的推荐表。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年3月份启动当年候选人推荐程序。

二、评审

第十六条  设立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高分子材料徐僖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相应奖项评审工作。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组(成员须为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界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学者),由专家组评审各类奖项候选人条件、奖励种类,形成获奖候选人推荐建议。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常务理事为评审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出20名专家评审投票。

(2) 审核专家组的推荐意见,形成决议,报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批准。

(3) 受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评审表决规则:奖励委员会以及专家评审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票数需过三分之二,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九条  徐僖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徐僖奖候选人不能作为评委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出的拟获奖人选在分会批准前,由奖励委员会对外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两周。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徐僖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徐僖奖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向奖励委员会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应当向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人。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四条  每年评出的上述奖项可在中国材料大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上或年度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常务理事会上颁布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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