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分会名称: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
英文译名:Polymer Materials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简称:PMESC
第二条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组织,是全国性的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行业的学术机构之一.
第三条本会以学术交流为主要目的,开展各项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服务会员,促进国内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研究团体合作,整合资源,创建平台,发展我国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包括塑料、橡胶、纤维等事业,提高我国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研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促进我国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行业的科学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挂靠单位:四川大学。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主要任务
一、学术活动:学术活动是本会的主要任务。将开展多项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国内外本学科和行业技术发展的特点、趋势,建立国际学术交流平台,丰富学术交流形式,确立学术活动的重点及方向。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促进本学科同国外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学术活动围绕国际科学前沿以及国家经济建设、企业重大需求,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二、咨询工作:积极开展旨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学术、技术咨询业务,接受企业委托,承担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的技术论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果鉴定、资格认定、新技术发布会、产品展览展示等工作。
三、教育培训与科学普及工作:按照政府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领域发展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不定期的举办短期的技术培训班、报告会和讲座。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出版本会简讯或相关学术信息报道等内容。同时,对本专业相关的教材、科普书籍和其他技术资料等提出建议。
五、为会员提供本领域各种学术与技术信息。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一般会员、学生会员)
一、凡承认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章程、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本科或以上学位者。
3.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二、凡承认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章程,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获得本科或以上的学生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三、个人入会手续
提交申请入会表格,经本会审核通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或学生会员证书。
四、加入本会的会员和学生会员同时均为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的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七条团体会员
适时发展团体会员。
第八条外籍会员按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和本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5.遵守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章程及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6.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7.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8.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外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按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会费
适时收取个人会费。理事会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制订、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2. 总结本会工作
3. 分配本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支付情况;
4. 推荐、表彰有关工程安全与防护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工程开发项目、科普作品等,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设立理事会名誉主任,理事会名誉主任由本领域造诣深、影响大、对学会贡献大的杰出科学家担任。
第十六条设立理事会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理事会副主任单位原则上为国内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领域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研究机构,理事会主任单位由理事会副主任单位轮流出任(轮值)。每届理事会主任单位任期2年。设立理事会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理事会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认可。
第十七条设立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原则上为国内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领域知名研究机构。
第十八条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国内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影响力的杰出人士担任。每届任期4年。常务理事人员不超过80名。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设立理事,理事由国内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原则上可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或常务理事推荐。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
3. 所在单位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领域内实力雄厚,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4.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单位和副秘书长单位,秘书长单位为分会机构挂靠单位四川大学。副秘书长单位为国内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领域具有较大规模的研究机构。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是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 筹备全国性学术年会及本会的重要会议。
2. 出版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刊物。
3. 筹建并维护分会网站。
4. 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5. 积极参加国际材联学术活动。
6. 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如发放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及本会的文件、刊物及其他出版物;处理来往信函;做好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7. 组织制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活动计划;为委员会起草工作报告等。
8. 与各位理事、会员保持经常联系,并听取意见和反映、执行并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9. 与国内外有关学会、学术团体建立联系,交流有关信息。
10. 及时报导中国科协和中国材料研究学会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反映本会的各项活动情况
11. 完成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和本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根据专业学术活动的需要,可适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也可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
1.通过举办会议或相关活动。
2.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3. 理事会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3.开展咨询、技术培训和其它有关活动的收入。
4.个人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八条经费使用范围
1.经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和工作会议的补助费。
2.开展全国性学术活动和召开委员会会议等的各项开支。包括工作的人员的津贴等。
3.学术论文审稿及演讲的酬金。
4.出版物的稿酬及印刷费。
5.对学会工作做出贡献和对开展学术活动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的奖励。
6.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费用。
7.其他开展学会活动必需的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条例 2014年X月X日讨论通过,报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备案后实行。